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川菜生产经营者培育,完善、延伸川菜上下游产业链,推动不同规模的川菜生产经营者资源共享、协同创新、融通发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