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开发本地区特色农产品资源,推动优质、生态、绿色的农产品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加工基地、川菜特色原辅料基地建设,提升川菜原辅料供应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推动冷链物流信息共享,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为川菜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鼓励川菜生产经营者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协作关系,加强对接合作,保障川菜原辅料来源稳定、安全可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