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公告、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宜宾人大网以及宜宾日报上刊载。
在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