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沟通,增强审查研究的针对性、时效性,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其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