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予以修改、废止或者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