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