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二条有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一并报送论证情况、听证情况、立法风险评估情况、条文依据等材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废止法规的,其起草说明应当明确废止的必要性和理由依据,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