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