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