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