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相关群体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