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