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十二条有效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