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二节 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拟减损其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