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立法计划草案。

每年的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