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明确要求制定规章和其他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一般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法规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能按时制定规章和其他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