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公布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法规的宣传。

法规实施满两年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执法检查,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对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