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再对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该法规草案表决稿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