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的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按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