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的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按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