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先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