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反馈。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其发布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市人民政府未按照审查意见对其发布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修改、废止或者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