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反馈。

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其发布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市人民政府未按照审查意见对其发布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修改、废止或者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