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