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科学论证评估,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