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三)需要制定法规予以规范的特别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