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的日期。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公告、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达州日报和达州人大网上刊载。

在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