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的文本资料应当包括提出报请批准的议案,并附地方性法规的文本、说明以及论证情况、听证情况等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