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两个月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