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体育发展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十四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因地制宜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幼儿体育大会等,并在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开展相关主题活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