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自然灾害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