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公职人员未按照本条例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因执行抢险救灾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相关单位或组织承担侵权责任。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