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第五章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第五十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系统性问题。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如实统计因灾死亡、失踪、受伤人员及其家庭情况,对受灾人员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