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然灾害发生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监测和会商研判,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灾害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趋势和灾区救助需求进行动态分析评估,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和救助措施。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