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抢险救灾与应急处置、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救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事件。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