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制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