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制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