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依法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整等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职工劳动报酬争议、社保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

本市探索建立破产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优化重整企业在税务、市场监管和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信用修复服务。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