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广东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并联办理相关事项。

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