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畜禽养殖户,是指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养殖户。

(三)农业废弃物,是指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物、果蔬废弃物、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废弃的其他物质。

(四)畜禽粪肥,是指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通过无害化处理,充分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后作为肥料还田利用的堆肥、沼渣、沼液、肥水和商品有机肥。

(五)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化肥、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六)水产养殖尾水,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或者养殖结束后,由养殖池塘、工厂化车间等向外环境排出的养殖水。

(七)白名单制度,是指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适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物质,依法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等,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的制度。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