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物溯源,对水质恶化的区域应当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并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水生态环境的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依法查处农业水污染的违法行为,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沟通协作等制度和机制。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