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衔接和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统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建立首接主办、首接转办、提级办理、衔接到位的案件全流程闭环化解制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