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统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建立首接主办、首接转办、提级办理、衔接到位的案件全流程闭环化解制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