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认为可以进入继续审议程序,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工作交接会,进行工作交接。地方性法规案审议中提出的重大意见一时难以协调解决的,或者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有关委员会应当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提案人协商,并将协商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该法规草案继续审议、暂缓审议或者搁置审议。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