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认为可以进入继续审议程序,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工作交接会,进行工作交接。

地方性法规案审议中提出的重大意见一时难以协调解决的,或者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有关委员会应当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提案人协商,并将协商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该法规草案继续审议、暂缓审议或者搁置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