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也可以由有关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起草。有关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委员会起草。

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法规草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交由其有关部门起草。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法规草案由其组织起草。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法规案,法规草案由其组织起草,也可以根据法规调整的事项和范围,经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交由有关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委员会组织起草。

法规草案稿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