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稿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稿后,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与有关委员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共同研究,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确需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向社会重新公布。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通过前,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