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