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