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进一步协商后,由提请机关在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时继续提名。如果两次提名未获通过,在一年以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