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