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